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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税费改革

◆高凌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发展农业经济,解决好“三农”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问题,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决策。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应看到改革中还面临很多的难点问题,急需解决,否则会制约农村税费改革的步伐,从而不能尽快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农村税费改革所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乡村两级财政收支不平衡,基层组织运转陷入困境。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农民缴纳的乡统筹费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通过此次税费改革,实行“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使乡村的可支配财力大大减少,而需要承担的政府职能却在增加,并且乡镇机构精兵简政的阻力重重,可操作性不强,以“退养”、“假退”方式减下的人,与在职职工待遇相同,甚至更高,减员反而增支,致使乡镇级财力缺口剧增,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在最基层的村级组织中,这个问题更加严重,按照国家规定,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至5人配备干部,如果加上误工补贴人员,一个中等村村干部和误工补贴人员至少在5人左右。如果按5人计算,每人每月500元,5人一年支出就是3万元,加上接待费、订报费、燃料费等各种费用,村级支出就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所以,改革后村级财力减少,乱收费的口子被堵上了,村级组织运转的困难却进一步加大了。
  (二)减负反弹时有发生。反弹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乡村落实政策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有些乡村未按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数核实土地面积,甚至虚报或瞒报土地面积,或者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导致计税常年产量偏高;少数地方任意扩大公益事业基金征收范围,逼迫农民出资。第二,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机构庞大,人员臃肿,“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经费入不敷出,造成减负反弹。第三,减负监管机制不完善。国家为了通过税费改革使广大农民的负担得以减轻,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目的是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但目前由于规范收费的减负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致使一些基层政府和干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变相地加重农民负担。
  (三)农村教育等公益事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在税费改革前,农村教育、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主要靠农民出资出力来完成。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村提留、义务教育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及义务工,乡镇财政和村提留普遍减少,虽然将义务教育列入财政预算,但在目前县乡财政保证工资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就更加难以保证,所以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面临难点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趁农村税费改革之机,重新明确划分县乡政府财权、事权,妥善处理县与乡、乡与村的利益分配关系,将新增农业税全部留给乡镇,增加乡级可用财力,并完善农村税费征收管理办法,为规范农业税收提供保障机制。同时,中央和省市政府还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对基层确实无法克服的政策性财政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专项补助。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财政缺口的大小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以保证基层组织运转正常。
  (二)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与管理机制,确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分担比例,使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有法可依,坚决制止挪用学杂费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正常运转。在条件成熟时,政府可发行“教育彩票”和“教育国债”,或开征“教育税”,来筹措教育资金。国家对农业的补贴,要逐步转移到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上来,水利工程继续坚持以政府组织引导为主,在相关政策中明确,村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跨乡镇工程,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鉴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受益范围在扩大,可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筹资、筹劳,即不仅仅是由农民出资,而且也可由企事业单位、非农业人员统一筹资筹劳兴办。
  (三)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由于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按照“巩固、规范、完善、配套”的要求,在政策措施上作出进一步调整。防止随意扩大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不得代征除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杜绝收税不开票或打白条行为;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坚决做到先免后征。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对涉及农民负担等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决不可姑息迁就,坚决追究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作者单位: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编辑出版:《沈阳经济信息》编辑部 技术支持: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刊号:LN—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