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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实现双赢的途径和办法

◎闫立升 王棋弘



  随着国企改制的步步深入,如何兼顾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并实现二者双赢,一直是人们关注并积极探索解决的难题。
  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双赢,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必须明确国有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前提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因此,企业改制必须千方百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种以为企业退出国有后就可以忽视职工利益的思想和做法,必将阻碍企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改制的失败。正因为这种思想认识束缚某些企业的领导,所以,在改制之初就必须明确,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改革的成功,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企业改制,在企业的制度设计、出台各种政策措施、选拔企业经营者、确定经营者和职工收入标准等关键环节上,都必须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权衡改革措施取舍的准绳,在改制中始终做到“两个保证,三个坚持。”
  一、保证改制后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降低
  虽然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在相当一部分职工的深层心理上,仍认为自己作为企业主人的身份是与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的。针对改制中职工的疑虑,改制企业在改制之初就要郑重向全体职工承诺:改制首先要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原则,决不以牺牲职工利益换取改制的成功。只有让职工心里有底,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的支持企业的改制,为改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改制后,职工整体买断国有净资产,职工的身份得以转变,由单一职工身份变为既是企业股东,又是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企业原有的章程和规范,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确定、经营选定等多个方面,一定要赋予职工大会参与企业决策的职权,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大型国企改制如此,那么中小企业的改制又该如何呢?对于那些中小企业的职工,他们对企业改制存有种种疑虑:多年来国有职工的优越一直是他们引以为自豪的光环。改制后,他们的身份随着企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从国有职工变为民营企业的打工仔,无论从思想到情感上都难以接受,思想比较复杂,情感比较脆弱,难免产生一种失落感。此时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要在感情上理解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享有国有企业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同时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生活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不因失去国有身份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企业改制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方案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的交给职工,并组织职工认真学好用好。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能够解决的一定要解决好,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给予明确的解释。对职工暂时没有想到的,企业领导也要充分考虑到,作好各种预案,对职工可能提出的问题,随时作好解释工作。必要时,企业要成立信访接待办公室,企业领导亲自接待职工的来访,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的现象。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种福利待遇不降低
  改制后,各级经营者在上岗任职前,必须承诺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确保职工收入逐年递增,不能拖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各项福利。经营者如不能履行承诺,将被视为违约,企业将依据管理规范对其进行减扣年薪,直至免职的处罚。
  对于职工的福利待遇,凡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职工福利项目,改制后一律按规定落实到位;国家没有规定但有条件的也要酌情予以解决。
  三、坚持让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改制中,对企业改制目的、企业资产状况、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权利、红利分配、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前景等问题都要详细的向职工说明。做到该让职工知道的事必须向职工交代,需经职代会讨论的内容必须交职代会讨论,让职工明明白白的参与改革。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改制政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要逐项抓好落实,使改制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得到职工的支持和认可。
  四、坚持让职工有充分的参与权
  在改制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的现象。出台的改制措施要充分考虑多数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决策事项主动征询职工意见,求得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实施,保证职工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对于企业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例如经营者年薪问题、岗位设置问题、中层干部的工资问题、同岗同薪问题、职工的安置问题等都应在出台前将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考虑并做好补充和调整,通过后方能出台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
  五、坚持让职工享有充分的监督权
  企业改制后,凡出台的重大决策必须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出台后应由职工监督落实,把监督权交给广大职工。决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有30%的员工提出疑义,企业应考虑研究,是否进行修改或予以说明,从而使职工感到企业和经营者真正把监督权落到了实处。

 
编辑出版:《沈阳经济信息》编辑部 技术支持: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刊号:LN—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