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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就业问题与中小企业发展

□周呈奇 冯杨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难题之一。一方面,中国就业市场出现了极为严峻的供给压力;另一方面,虽然中国一直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就业弹性系数却逐年下降。鉴于此,中国目前高增长、低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必将由“GDP优先”转变为“就业优先”。而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认为发展中小企业在未来几十年内将是中国解决就业问题的首要战略之一。
  一、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约束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制度环境的缺陷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发挥出本应具有的更大的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的作用。这表现在:
  1.融资成本巨大。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规模小,风险大,所以融资难是各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美国、日本、意大利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对中小企业予以额外的政策鼓励和扶持,以消除中小企业在贷款上受到的规模歧视。但是,相对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中小企业还遭遇了所有制歧视,因而面临着更为突出的融资困境。由于所有制的偏见和羊群效应等因素,中国的银行体系基本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国中小企业则长期徘徊于这一融资体系的边缘。中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其有关融资条例中提出了在现有的融资体系中增加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以及鼓励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但是,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体系仍然缺乏并且未被提上日程。同时,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缺乏制度保障和足够的担保中介机构来促进融资问题的解决。在直接融资方面,中国中小企业既没有民间的风险投资基金,也难以直接发行股票、进行柜台交易,这导致中小企业的资本难以增加,可抵押的资产极少。因此,融资成本过大,导致中小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并以内部、间接、短期融资为主,这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雇佣人数和开工状况的稳定。
  2.税务负担过重。中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专门对中小企业制定普遍的特殊政策。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且多存在着以所有制性质或企业属地为界定的偏颇,如民营中小企业还存在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企业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另外,中小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仍然偏高。据调查,2002年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6.81%。占资产总额的4.9%,占利润的119.6%,均高于中国各类企业的相应平均水平6.65%、1.91%和9.9%。新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提出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但具体配套的税收措施还没有完全制定出来。
  3.获取中介服务的成本较高。由于中国过去长期忽视中小企业,因此,目前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咨询、企业员工培训和法律咨询等社会服务化体系十分薄弱。现存的这类中介机构,有的是设于政府部门,较少对企业开放,即使开放也只是为大企业服务,而社会上新成立的一些商业性中介公司由于较少行业竞争,接近垄断,所以服务收费昂贵。这些因素使得中小企业获取中介服务的成本高昂,阻碍了企业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从而也影响到其雇佣规模的扩大。
  4.因不当的行政干预而付出额外成本。虽然中国已建立和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政府管制企业的观念下,一些地方政府一如既往地凌驾于企业所有者之上,任意向中小企业摊派各种费用(税收、各种规费以及“三乱”收费等),以此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不仅不具备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反而成为向企业乱收费的另一重负。这些额外的成本使得中小企业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既降低了民间投资创业的欲望,也阻碍了现存企业的顺利发展,从而制约就业效应的发挥。
  二、建议
  1.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首先,随着中国即将修宪,明确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中国应该尽快出台具体法律,在法律上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不受政府的侵权。其次,中国目前已在国家经贸委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司,负责“制定扶持政策,指导企业改革,组织对外交流,建立服务体系”,但从长远看,为了达到中小企业产权清晰、政企分离,以及改善中国政出多门、宏观管理不足、微观干预过多、乱收费现象严重的情况,中国还应该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的体制,将有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管理局,这样既有助于实现更为完善的宏观调控,也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因体制不善而支付的额外成本。
  2.为中小企业创建健康完整的融资体系。《促进法》虽然鼓励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提出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各地、各部门也已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但融资难仍然是阻碍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因此,除了把《促进法》中有关融资条例作为贯彻的首要任务以外,中国还应大胆地鼓励民营中小企业银行的建立。另外,中国还应试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创立二级市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拓宽渠道。根据《促进法》中提出的有关政府和部门推进及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扶持和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逐步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给予中小企业宽松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一向是政府启动民间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的有效宏观经济政策之一,也是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税收优惠对象方面,虽然《促进法》已经规定对残疾、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从长远的就业形势来看,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应波及到更大的面,只有让更多的百姓成为创业的主体、市场的主体、投资的主体和产业创新的主体,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才是中国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和内在冲动。在优惠方式方面,除了现行的降低税率及减免税以外,还可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加速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做法。在产业引导方面,应着力将税收优惠倾斜于劳动密集型等有利于就业解决的产业,尤其是中国的第三产业。
  4.完善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除了《促进法》提出的由地方政府和现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以外,建议进一步在税收、信贷等方面鼓励民间自行创办更多新的咨询机构,这些咨询机构本身也是中小企业,它们的创立既可以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又可以打破现行少数中介咨询的垄断,降低中小企业获取中介服务的成本,同时还为每年大批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实现充分就业和促进发展中小企业将是中国未来几十年内经济发展的一对相生共荣的概念。改变和制定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这既是中国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度变迁的必然。
  (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编辑出版:《沈阳经济信息》编辑部 技术支持: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刊号:LN—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