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于基层发力

2008-9-1


 

    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决定》是对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素质待提高

    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市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能力和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无论法律本身多么完善,如果缺少懂法的人来执行落实,都将是空谈。《决定》多处对执法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的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作出了严格规定。

    《决定》要求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等,同时规定要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五落实”。《决定》还提到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并应把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针对一般执法人员,《决定》也作出类似规定,并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重大决策要听证

    “重大决策要听证”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就有体现,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市县一级很多决策都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听取群众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决定》从听证代表的遴选、听证如何开展到采取意见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其次是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红头文件须规范

    很多市县习惯于靠发文管理政务,处理问题、执行决策动辄就通过发文来解决,有人曾形容这种情况为“红头文件”满天飞,但有的文件存在有不科学、不合理、未经过严格论证等问题。随着时间推移,有很多文件不再符合社会发展但却仍然被基层贯彻执行。针对这个问题,《决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要严格规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其次,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基层自治应尊重

    《决定》提出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与百姓的联系最为密切,是汇聚民意、传达群众意见最好最便捷的渠道。基层群众自治对于政府的行政决策和管理等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同时也体现着政府推进“有限政府”的相关理念。

    早在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同时提出:“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纲要的这个思路在《决定》里得到了进一步体现。根据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多措并举保实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认为,《决定》突出了指导、监督、评价的功能,有利于提高市县政府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给基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指南”,落实是关键。而监督力量是促进落实不可缺少的环节。《决定》相当重视监督力量在基层依法行政中所发挥的作用,明确提出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决定》指出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决定》还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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